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重庆最新版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甘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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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并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适用于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药酒和保健食品酒类除外。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程序包括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写登记表、提交所需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可能的其他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此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应被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并建立备案登记档案。这些档案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如果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者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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