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早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有 公示催告程序

管敬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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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汇票、本票)因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况,由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以公告方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未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公示催告阶段: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法院将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公告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后,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利害关系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申报权利,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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