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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病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病假工资发放: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医疗假期: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对于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以上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因此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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