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江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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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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