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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A和交易所债券市场A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A。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A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A。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A。
人身险A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A、基金管理公司A和期货公司A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吸引更多外资机构参与中国金融市场,提升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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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对外开放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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