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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销售额300-500元,具体由各地的财政具体规定。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5、(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6、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7、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9、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0、扩展资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1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3、(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4、(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5、(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6、(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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