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 劳动仲裁办案规则

奚彬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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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关于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劳动仲裁办案规则,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劳动仲裁开庭审理。

2、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第1)当事人陈述。

4、(第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5、(第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6、(第4)宣读鉴定结论。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8、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9、(第5)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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