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信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侦查羁押期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一般刑事案件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经被羁押,羁押期限。不包含在侦查羁押期限中。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宜长期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下列案件的侦查不能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重大复杂的脱逃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6、 根据6号机关《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请求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案件主要情况和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7、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第六机关《规定》,下列情形不计入原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8、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9、 犯罪嫌疑人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的: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根据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0、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保管期限。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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