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聊聊关于代位权怎么理解,代位权是什么意思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代位权怎么理解,代位权是什么意思,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
2、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代位权的含义是什么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5、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突破,是合同对外效力扩张的体现。
6、代位权的标的不是债务人的现有财产,而是债务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
7、为了避免过分的干预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同自由,保持债务人和债权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的平衡,法律必须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出规定:(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
8、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9、(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10、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11、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12、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13、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
14、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15、笔者比较赞同“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提法,规定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法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又没有方便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6、”(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
17、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
18、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19、《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可以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债权,笔者认为权利范围较窄。
20、这种限定不仅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不同,有碍促进世界范围的经济交流,并且在国内也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代位权制度的效能,更重要的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迫切要求加强对债权保护的实际不符。
21、对此应作出扩大解释,应包括:债权。
22、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违约责任等债权;2、物权和物权请求权。
23、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一般不能被代位行使,但是担保物权由于其自身特点所决定,表现为实现担保物价值的价值权,对这种价值权应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2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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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延伸阅读: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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