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黑龙江省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简述)

谢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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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是2004年黑龙江省发布的地方法规。

2、主要内容是对自1996年底全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来,企业与职工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限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若企业法人名称未改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如果承租人、承包人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企业在临时岗位上使用全日制工人,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实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改制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期限短于3年的,应当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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