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满芳河
导读 今天来聊聊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今天来聊聊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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