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 建议性侵犯罪者刑满后有从业限制

长孙勤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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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性侵犯罪者在刑满后实施从业限制是有必要的。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是主要约束对象,但对于在学校、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教育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这些法规并没有约束力。这些工作人员同样有机会接触未成年人,而且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再犯可能性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因此预防再犯的必要性非常突出。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然而,这一规定对于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仍然不够,细节仍需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后,依然可以进入学校以外的教育培训机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有观点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终身禁业是必要的,以最大程度地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终身禁业可能会使犯罪人员在改过自新后无路可走。因此,可以根据刑事处罚结果对从业限制准入时限的影响,分别设置在其相应处罚结束后的五年内、七年内、十年内等,撤销登记方式同上。此外,对于存在恋童癖、露阴癖等异常性偏好的违法犯罪人员,单靠从业限制准入制度还不足以减少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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