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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是一部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规章,旨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包括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此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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