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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雇主是个人的时候,如雇员是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不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5、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8、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9、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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