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莘枝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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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条例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征收项目应符合公益目的,同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房产的评估办法来评估确定,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要通过多数确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来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房屋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补偿方案的公告和监督。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补偿方案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同时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以上是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确保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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