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

赫连盛卿
导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诉讼受理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诉讼受理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些条件包括: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诉讼与清算的关系: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诉讼主体: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如果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如果原告坚持不予变更,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法院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或者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调解与判决: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如果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在股份转让或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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