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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刑事检察职能。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监督公安、法院和监狱等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民事检察职能。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否公正、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行政检察职能。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侦查权。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涉及14个罪名的犯罪,可以立案侦查。
逮捕权、公诉权。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可不批准逮捕。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在启动公诉审判程序时,对审判范围进行制约,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权。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全过程,依法开展法律监督。通过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建议再审、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
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院对刑事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处罚交付、社区矫正、刑罚变更、财产刑、强制医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在看守所、监狱设立检察室或开展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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