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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包括:
发生阶段: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
主观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方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违反义务: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如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法定损害赔偿之债,是弥补性的民事责任。它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旨在保护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法律实践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包括: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之前,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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